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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按现行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其实质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根本不是就不是一回事。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压根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二、相关所得税征收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法依据不同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从上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的是不同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两者不能混淆。
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次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很清晰、很明确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承前所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更不存在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至于合伙企业中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如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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